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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9)邵中行终字第2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邵中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阳白云,女,193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农民,住(略)。 上诉人阳白云不服隆回县人民法院(2009)隆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邵中行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阳白云,女,193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农民,住(略)。

上诉人阳白云不服隆回县人民法院(2009)隆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阳白云诉称荷香桥镇人民政府于1994年5月6日作出了征收其责任田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当前正在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5条的规定,已超过了起诉期限,亦超过了2000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起诉期限,遂裁定对阳白云的起诉,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隆回县荷香桥镇人民政府征收周求成、阳白云承包的责任地后,于1994年5月6日向周求成发出了通知,告知其土地已被征收,周求成、阳白云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阳白云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予以立案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超 英  

审 判 员 吴 跃 辉  

审 判 员  尹 东 初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嫚  



附相关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六十三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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