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成行终字第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义长。 委托代理人杨锋,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 委托代理人张晓琴,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志敏,市房管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吕义长因诉成都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高新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事实根据,本案上诉人吕义长提出的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市房管局将备案号为138774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人变更为刘纪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变更登记行为存在的事实根据。故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伟东 代理审判员 雍卫红 代理审判员 刘玉琬 二○○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 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