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沪二中受终字第24号 上诉人丁振明。 上诉人丁振明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9)闸受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查,上诉人丁振明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按马路市场入室立项的七浦路服装批发市场拆迁安置标准安置丁振明,撤销对丁振明套内建筑面积小于6平方米的安置。 本院认为:上诉人所起诉的内容系对拆迁安置民事纠纷的异议,上述起诉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对丁振明的起诉不予受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代理审判员 姚倩芸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