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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12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崔红喜。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趁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徐建光,局长。 上诉人崔红喜、高趁心因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9)静行初字第9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崔红喜。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趁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徐建光,局长。

上诉人崔红喜、高趁心因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9)静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查明,2008年3月25日,上诉人崔红喜、高趁心向上海市卫生局提出申请,要求对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医生李晓静、宋义清、刘江滨在为其女崔馨恬诊治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理,追究相关责任。同年8月15日,上海市卫生局做出答复。崔红喜、高趁心不服该答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卫生部)提出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上海市卫生局向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下发了《卫生监督意见书》,并于下发的次日再次答复崔红喜、高趁心,其中除了重复8月15日的答复之外,还就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整改的情况告知了上诉人。2008年11月26日,卫生部作出卫政法复决[2008]28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上海市卫生局2008年8月15日对上诉人作出的答复。上诉人崔红喜、高趁心因认为上海市卫生局未依法行政,未对违规医生进行查处,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撤销上海市卫生局于2008年9月10日对其“要求对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李晓静、宋义清、刘江滨的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理”的请求所作的答复;责令上海市卫生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当事医师进行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就上诉人2008年3月25日提出的申请,被上诉人上海市卫生局已于同年8月15日作出了答复,上诉人就该答复亦已经提起行政复议。现2008年9月10日上海市卫生局给予上诉人的答复仍是基于同年3月25日的申请,从内容上看,除重复了8月15日答复的主要内容外,仅增加了告知上诉人其已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的情况,并未对上诉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对上诉人要求撤销上海市卫生局2008年9月10日的答复,并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代理审判员  姚倩芸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 梅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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