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天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罚一案 邵阳市北塔区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北非诉执字第14号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大祥区人民政府办公楼6楼西头635。 法定代表人徐贵能,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湖南天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老干所综合楼。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天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处罚一案,于2009年5月6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南天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且逾期仍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被执行人湖南天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出邵大人劳社监罚字[2008]第4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执行邵阳市大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邵大人劳社监罚字[2008]第49《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规定的事项,即:1、责令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42 592.8元;2、责令缴纳罚款12 000元及加处罚款32 400元; 二、限被执行人湖南天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上述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1190元,由被执行人湖南天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岳 红 波 审 判 员 岳 如 飞 审 判 员 王 汉 威 二00九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罗 卡 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