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沪二中行初字第2号 原告杨也芃。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法定代表人孙毅彪,关长。 原告杨也芃因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进境车辆放行行政许可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也芃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也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也芃负担。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代理审判员 姚倩芸 二○○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 梅 书 记 员 孙玉婷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