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浦行初字第100号 原告顾龙修。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金杨新村派出所。 第三人袁曼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龙修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金杨新村派出所行政公安其他行政批准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应 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龙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琳玮 人民陪审员 陈大虎 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 二OO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姚丽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