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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中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云阳县移民局履行拨付移民补偿资金的行政职责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云阳县中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云阳县移民局履行拨付移民补偿资金的行政职责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渝二中法行初字第15号 原告云阳县中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住所地云阳县双江镇滨江大道658号。 法定代表人陈云霞
云阳县中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云阳县移民局履行拨付移民补偿资金的行政职责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渝二中法行初字第15号



原告云阳县中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住所地云阳县双江镇滨江大道658号。

法定代表人陈云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德慧,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阳县移民局(以下简称县移民局)。

法定代表人郑 标,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雪松,男,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周世成,男,生于1949年8月6日,汉族,住(略)。

原告中天公司诉被告县移民局请求履行拨付移民补偿资金的行政职责一案,于2009年2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原告中天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云霞及其委托代理人蔡德慧、被告县移民局法定代表人郑标的委托代理人徐雪松、周世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中天公司诉称,原云阳县灰沙砖厂始建于1983年。1998年,该厂改制更名为云阳县富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康公司)。2002年,富康公司破产关闭并被注销。之后,重组为我司。2003年,经政府批准,我司与富康公司关闭清算组达成协议,由我司整体承接富康公司的所有债权和全部资产等,且我司已按该协议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国家对原云阳县灰沙砖厂的增补移民资金138.2155万元应属我司所有。但县移民局至今未向我司拨付该笔移民补偿资金,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县移民局履行向我司拨付移民补偿资金138.2155万元的行政职责。

被告县移民局答辩称,原告所称原云阳县灰沙砖厂在移民迁建中,生产灰沙砖的专用设备的购置费没有得到移民补偿的问题,长江委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在2005年9月作出的《长江三峡工程库区重庆市云阳县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遗留问题第七批个案研究处理报告》第8项中予以了确认。原告在此期间,也曾出面联系过此事。2008年5月,重庆市移民局以渝移计字(2008)152号《关于下达云阳县2008年第一批农安集镇企迁移民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下达了对原云阳县灰沙砖厂增补138.2155万元的计划。但我局现没有将该笔补偿资金拨付给原告,理由有三,第一,原告是购买富康公司整体资产而登记成立的新公司,购买时有明确约定不包括移民补偿剩余的资金,现在原告是否可以享有这笔移民补偿资金,有待依法确认;第二,因原云阳县灰沙砖厂职工任中萍等人亦要求我局将该笔移民补偿资金拨付于他们,所以对该笔移民补偿资金的归属是有争议的;3、原云阳县灰沙砖厂职工任中萍等人就本案所涉及的移民补偿资金问题进行信访时,我县县委书记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此作出了处理,云阳县经济委员会以云经(2008)38号文亦作出书面回复,将该笔补偿资金收归政府。综上,我局没有将诉争的移民补偿资金拨付原告,正是我局正确履行了行政职责。原告称我局未依法履行拨付移民补偿资金行政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和依据有:1、云阳县经济委员会云经(2008)38号《关于县委书记大下访接待县是否有灰字沙砖厂职工任中萍等信访问题的回复》,证明原告请求拨付的移民补偿资金被县政府决定收归政府;2、重庆市移民局渝移计字(2008)152号《关于下达云阳县2008年第一批农安集镇企迁移民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证明本案诉争的移民补偿资金为138.2155万元;3、长江委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长江三峡工程库区重庆市云阳县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遗留问题第七批个案研究处理报告》,证明本案诉争的移民补偿资金系个案解决;4、我局印发的《服务指南》,证明移民补偿资金拨付的程序;5、委托拍卖合同,证明富康公司变卖的标的价中不包括移民补偿剩余资金;6、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发(2000)88号《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工矿企业迁建管理办法》;7、国峡移发(1993)9号《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8、中共重庆市纪委渝纪发(1999)29号《关于违反三峡库区移民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上述6、7、8号证据证明被告不向原告拨付该笔移民补偿资金系依法履行行政职责。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和依据质证认为,对1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决定是错误的;对2、3号证据无异议;对4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5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对6、7、8号依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内容有异议。

原告向法庭提交证据有,第一组,包括云企改(1998)12号批复1份、关于云阳县灰沙砖厂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量化实施方案及修定方案各1份、改制筹备小组通知1份、富康公司章程1份、云富康发(1998)001号函告1份,该组证据证明原云阳县灰沙砖厂于1998年改制并更名为富康公司;第二组,包括中天公司企业重组实施方案1份、云富康清(2002)2号关于重组中天公司的请示1份、云阳企改(2002)16号关于同意重组中天公司的批复1份、富康公司关闭清算组2003年2月23日关于民主测评推荐新设公司筹备组结果的报告1份、中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各1份,该组证据证明富康公司关闭,中天公司成立的情况;第三组,包括富康公司与中天公司签订的协议书1份、云阳县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富康公司关闭重组中天公司债权债务的情况说明1份、富康公司关闭清算组公布的职代会讨论通过的企业资产分配预案1份、富康公司关闭清算组与云阳县移民局签订的云阳县淹没工矿企业破产(关闭)补偿销号合同书1份、原告代理律师调查吴明详的笔录1份、富康公司职工安置补偿申请、协议书及花名册资料、股份转让协议书及收据,该组证据证明中天公司已全部承接了富康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且富康公司职工已由中天公司安置补偿等;第四组,包括云中天发(2004)16号关于要求全额补偿灰沙厂专用机器设备的请示1份、中天公司向县移民局呈送的关于要求全额补偿灰沙厂专用机器设备的情况说明及三峡工程库区漏登调查表1份、云移文(2004)80号关于恳请解决三峡库区云阳县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遗留问题第七批个案的请示1份、长江委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关于长江三峡工程库区重庆市云阳县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遗留问题第七批个案研究处理报告1份、云移文(2007)49号关于恳请在县内全干经费中调剂解决个案复核中的遗留问题的请示1份、渝移民(2008)58号关于云阳县使用受淹工矿企业据实核查补偿机动费解决淹没工矿企业个案复核中遗留问题的批复1份、渝府(2004)73号文及渝移发计(2008)152号文、云经(2008)38号文各1份,该组证据证明中天公司请求对原云阳县灰沙砖厂的专用机器设备全额补偿,重庆市移民局同意增补,以及县政府决定将增补的移民补偿资金不补偿给中天公司的情况;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认证认为, 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根据以上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云阳县灰沙砖厂始建于1983年,隶属云阳县二轻工业局。原厂址海拔高程为138米,属三峡工程全迁企业。1998年,该厂改制更名为富康公司。2001年,富康公司被列入破产关闭计划。2002年8月13日,富康公司关闭清算组与县移民局签订《云阳县淹没工矿企业破产(关闭)补偿销号合同书》。同月16日,富康公司关闭清算组与重庆市三峡拍卖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委托该拍卖公司拍卖富康公司关闭整体资产(移民补偿剩余资金除外)。同月28日,重庆市三峡拍卖有限公司与云阳县中天建材公司(筹备组)签订变卖成交确认书,由该筹备组出资购买富康公司关闭整体资产(移民补偿剩余资金除外)。随后,富康公司关闭清算组与该公司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安置协议,对职工进行了安置补偿。同年11月,富康公司关闭清算组向云阳县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领导小组报告,称中天建司是富康公司按渝办(2000)153号文件精神彻底实施关闭后,为解决职工再就业,维持社会稳定,由职工将清退领取的股权资金及计发到职工个人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和经济补偿金投入组建的“公司制”企业,请求批准实施企业重组。后该领导小组批复同意企业重组实施方案。2003年3月,中天公司成立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同年6月9日,富康公司关闭清算组与中天公司签订协议,称中天公司经政府批准通过重组方式整体承接原富康公司所有债权和全部资产,现已完成移交并由中天公司接管。中天公司享有该所有债权和全部资产的占有、使用、处置、收益及附属相关权利义务。但移民补偿剩余资金170余万元已依相关约定归富康公司所有并已用于职工安置除外。中天公司负责对原富康公司应偿还债务的清偿处理。富康公司关闭清算组,将清算结余资金移交中天公司,用于中天公司处置有关善后工作,中天公司对接管的所有原富康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各种遗留问题应完全负责处理清结等等。2004年7月,中天公司向县移民局请示,要求全额补偿原云阳县灰沙砖厂专用机器设备于该公司。2005年9月,长江委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以《长江三峡工程库区重庆市云阳县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遗留问题第七批个案研究处理报告》称,原云阳县灰沙砖厂确有一批生产专用设备按常规只计算了拆卸、运输、搬迁损失等费用。按照淹没处理原则,对因生产原材料受影响而需关停并转的企业,其生产用的专用设施设备原则上按重置全价进行补偿,建议对该厂灰沙砖生产的专用机器设备予以解决。2008年5月,重庆市移民局以渝移发计字(2008)152号《关于下达云阳县2008年第一批农安集镇企迁移民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将包括原云阳县灰沙砖厂138.2155万元在内的云阳县2008年第一批农安集镇企迁移民项目投资计划7506.1274万元下达给了县移民局。之后,任中萍等人得知国家对原云阳县灰沙砖厂生产灰沙砖专用设备增补的移民补偿资金138.2155万元已到县移民局,认为该笔补偿资金系对原云阳县灰沙砖厂的专用生产设备的补偿费,要求将该笔补偿资金拨付给原云阳县灰沙砖厂职工。2008年10月13日,云阳县经济委员会以云经(2008)38号文回复任中萍等人,称因你们上访要求将增补的移民补偿资金130余万元补偿给原云阳县灰沙砖厂职工的问题,云阳县委书记在调查了解该企业职工已按政策进行补偿后,明确表示“对灰沙砖厂增补的移民补偿资金(高截坡补偿资金除外),收归政府所有,专项用于淹没搬迁工矿企业结构调整资金进行调剂使用”,故原云阳县灰沙砖厂的增补移民资金不再补偿给该厂职工和关闭后重组的新企业。后,原告中天公司认为,其承接了富康公司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应得到增补的该笔移民补偿资金,云阳县人民政府没有任何理由与法律依据将该笔移民补偿资金收归政府。被告县移民局应将该笔增补的移民补偿资金拨付至该公司,而被告县移民局一直未拨付,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县移民局履行将该笔138.2155万元移民补偿资金拨付给原告的行政职责。

另查明,该笔增补移民补偿资金现存于县移民局专用资金帐户中。

本院认为,中天公司认为依据2002年6月9日与富康公司关闭清算组签订的协议内容,以及富康公司关闭清算组于2002年11月向云阳县深化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领导小组的报告等,该公司经政府批准通过重组方式整体承接原富康公司所有债权和全部资产,享有原富康公司的所有债权和全部资产的占有、使用、处置、收益及附属相关权利义务。并以此为由,请求被告县移民局将国家对原云阳县灰沙砖厂增补的138.2155万元移民补偿资金拨付于该公司,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库区移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移民资金由三峡工程移民开发局和川、鄂两省及三峡库区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移民局(办)分级负责管理”的规定,县移民局作为云阳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移民局,具有对云阳县的移民资金进行管理的行政职责。因此,县移民局应当对中天公司提出的将对原云阳县灰沙砖厂增补的移民补偿资金拨付于该公司的请求依法进行审查。现县移民局仅以该笔移民补偿资金有争议,而未履行是否应拨付的审查义务等,为没有履行其行政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云阳县移民局对云阳县中天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将国家对原云阳县灰沙砖厂增补的138.2155万元移民补偿资金拨付于该公司的请求履行是否应予拨付的行政审查职责。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云阳县移民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克梅

审 判 员 唐 华

代理审判员 张建平









二 0 0 九 年 五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张蓉峡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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