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沪二中受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张千里。 上诉人张千里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受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查,张千里起诉称:2007年10月,其与王祝庆就本市宝山区呼玛路528号上海静博酒楼转让一事签订转让合同。但其去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时被告知,由于呼玛路528号隔壁是垃圾压缩站,故原食品卫生许可证不能变更。张千里认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为上海静博酒楼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是违法的,故起诉要求撤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为上海静博酒楼核发(沪宝)食证字(2006)第040108号食品卫生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原审法院以张千里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千里所起诉的食品卫生许可行为作出时间为2006年8月28日,上海静博酒楼当时的负责人为王祝庆。上诉人与王祝庆就上海静博酒楼经营权等事项签订转让合同的时间为2007年10月30日。因此,上诉人与其所起诉的食品卫生许可行为之间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俞如祥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