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浦行初字第88号 原告孙伟国。 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孙国栋。 委托代理人马赛,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乐多,律师。 原告孙伟国诉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沪保监复[2009]第F073号信访投诉答复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伟国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伟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伟国负担。 审 判 长 陆 琴 人民陪审员 陈大虎 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