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渝五中法行初字第28号 原告李XX,女。 委托代理人雷XX,男。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段XX,区长。 委托代理人程XX,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X,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李XX要求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 判 长 周 琦 代理审判员 肖 飒 代理审判员 余 梅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熊 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