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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渝五中法行初字第2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渝五中法行初字第28号 原告李XX,女。 委托代理人雷XX,男。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段XX,区长。 委托代理人程XX,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X,重庆市巴南区人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渝五中法行初字第28号


原告李XX,女。


委托代理人雷XX,男。


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段XX,区长。


委托代理人程XX,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X,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李XX要求被告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 判 长 周 琦


代理审判员 肖 飒


代理审判员 余 梅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熊 周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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