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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汝斌受贿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汝斌受贿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9)云高刑终字第708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汝斌,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大学文化,原建水县交通局局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8
汝斌受贿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9)云高刑终字第708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汝斌,男,1965年11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大学文化,原建水县交通局局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汝斌犯受贿罪一案,于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09)红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汝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汝斌在担任建水县交通局局长期间,在确定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管理、竣工验收、资金拨付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施工方及招标代理机构人民币总计64.36万元、价值人民币2580元的手机一部、红酒一瓶。?

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汝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继续追缴本案赃款赃物。?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汝斌以其有立功及主动退赃行为、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缓刑并免除财产刑。?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汝斌任建水县交通局局长兼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施工方及招标代理单位钱物折合人民币64万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 2007年春节前,陈XX为承建建水县华水线公路、培德村公路、临安公路等工程,为在工程验收、拨付工程款等方面得到照顾,送给被告人汝斌人民币10万元;2008年春节前,陈XX承建建水县乍拉公路、跃进公路、龙岔公路、攀枝花公路、太平公路、西底公路等工程后,在建水县自家经营的水果店门前送给被告人汝斌人民币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建水县人大常委会建人发(2001)19号、建人发(2008)4号文件及建水县公路建设指挥部建路指发(2007)1号文件,证实汝斌自2005年10月至2008年,任建水县交通局局长兼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

 2.证人陈XX证言,证实其为在承包公路工程中得到汝斌关照,于2007年春节前,将10万元钱用黑色塑料袋包着到汝斌家交给汝斌,后汝斌将建水县华水线等公路工程交给他施工。2008年春节前,他又在建水县碗窑岔路口自己家开的水果门市前将装在水果箱中的20万元钱送给汝斌。?

3.公路建设合同书,证实陈国庆于2005年至2007年间,先后承建建水县华水线、临安镇培德、坡头乡回新、西庄镇大关村等公路工程。?

4.被告人汝斌供述,我总共收受了64万左右,送钱给我的人有陈XX、合XX、许XX、段XX、另一个陈XX、杨XX、保X、还有南X、曲X的两个人。还有山重公司也给着,他们给钱的目的就是想让我照顾一下。2007年和2008年春节前,我两次共收受陈XX人民币30万元。?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2005年至2008年春节前,合XX在承建建水县竹鸡河公路、曲江大冲公路、面甸公路等工程过程中,为了在工程验收、拨付工程款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汝斌的照顾,四次到汝斌家中送人民币共计18万元给被告人汝斌;2007年10月,合XX在昆明购买一部厦新N6手机给被告人汝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合建荣证言,我总共送给被告人汝斌共计人民币18万元,是分四次送的。第一次我用信封装了2万元钱到汝斌家送给汝斌,汝斌让我找一家有资质的单位来参与投标,我以建水县建筑第七公司的名义中标修建了竹鸡河公路;第二次我用黑色塑料袋包了5万元送到汝斌家,得到建水县面甸过乍公路工程;第三次我送给汝斌5万元,得到了建水县面甸红田、李浩寨沙塘、曲江山田、盘江新下四条公路工程;第四次是2008年春节前,为在以后承包工程中继续得到汝斌照顾,我送了汝斌6万元。2007年10月,我在昆明购买了一部厦新N6手机送给汝斌。?

2.手机销售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证实汝斌被扣押的厦新N6手机系合建荣2007年10月购买,价格2580元。?

3.公路建设合同书,证实2005年至2007年,合建荣XX承建了建水县建竹鸡河公路、曲江大冲公路、面甸公路等工程。?

4.被告人汝斌供述,证实2005年至2008年春节前,汝斌四次共收受合XX人民币总计18万元和一部手机。?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2006年12月26日,云南省铁路总公司与建水县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了修建建水县岔盘公路第二合同段工程,为在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得到汝斌照顾,该公司项目经理许XX于2007年春节前送给汝斌人民币1万元;2008年2月5日,许XX又送给汝斌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许XX证言,2007年春节前,其所在的公司承建建水县岔盘公路第二合同段工程,为在拨付工程款等方面得到汝斌帮助,其在建水县城区 “大山焖鸭饭店”送给汝斌1万元;2008年2月5日,又在汝斌办公室内送给汝斌2万元。?

2.建水县岔科至盘江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第二合同段施工合同,证实该公路工程由许XX所在公司于2007年承建完工。?

 3.被告人汝斌供述,2007年春节前和2008年2月5日,他二次共收受岔盘公路第二合同段工程承建方项目经理许XX3万元钱。?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2007及2008年春节前,建水县岔盘公路第一合同段工程承建方董事长段XX为在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汝斌照顾,先后在建水县南庄镇、红河大道收费站旁共送给汝斌25,000元钱及一瓶红酒。?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段XX证言,证实其为在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得到汝斌的照顾,于2007年春节前在建水县南庄镇送给汝斌5000元钱;2008年春节前,在红河大道收费站旁送给了汝斌2万元钱和一瓶红酒。?

2.建水县岔科到盘江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第一合同段施工合同,证实建水县岔盘公路第一合同段工程由段XX任董事长的泸西县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承建。?

3.被告人汝斌供述,2007年、2008年春节,他二次共收受岔盘公路第一合同段承建方董事长段XX人民币25,000元及一瓶红酒。?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五、2005年至2008年期间,另一个陈XX承建建水县坡头35公里到小倮寨岔路口弹石路、阎把寺村弹石路等公路工程,为在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得到被告人汝斌照顾,于2005年中秋节至2007年底先后七次到汝斌家送给被告人汝斌人民币共计24,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陈XX证言,2005年中秋节至2007年期间,我承建的建水县坡头35公里到小倮寨岔路口的弹石路、阎把寺村弹石路等公路工程完工,为拨付工程款,先后七次到汝斌家送给汝斌人民币24,600元。?

2.2005年初、2006年底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陈XX系建水县坡头35公里到小倮寨岔路口的弹石路及阎把寺村弹石路等公路工程的承包人、项目经理。?

3.被告人汝斌供述,2005年中秋节至2007年底,七次共收受另一个陈XX人民币24,600元。?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六、2007年春节前,云南山重建设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建水县岔盘公路招标后,为感谢汝斌、陈XX (红河州交通局计划科科长,另案处理)等人,该公司总经理杨XX委托职工米XX送人民币99,960元到蒙自给陈XX,陈XX将其中23,000元转送汝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建水县岔盘公路招标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书,证实该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由云南山重建设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

2.证人杨XX证言,2006年底至2007年初,云南山重建设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建水岔盘、甸尾至峨山富泉道路建设招标工作时,其口头答应汝斌按合同结算价的15-30%返还。后他按合同结算价的30%,计人民币99960元交给本单位职工米XX转送汝斌、陈XX等人。?

3.证人米XX证言,2007年春节前,杨XX把一包档案袋包装的现金(估计有10万余元)交给他,让他交给红河州交通局基建科科长陈经XX,他当日到蒙自将此款交给陈XX。?

4.陈XX证言,2006年底,云南山重建设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取得建水到峨山、建水岔科至盘江公路工程招标代理权,该公司总经理杨XX答应从招标代理费中返还一部分给他们。2007年初的一天,米江波受杨宇光安排来蒙自送给他一包钱,他叫来汝斌分了这笔钱。?5.被告人汝斌供述,2007年春节前,云南山重建设工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通过陈XX转送其人民币23,000元。?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七、2007年至2008年,云南省交通建设工程公司为在承包工程、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得到汝斌关照,由该公司项目经理保XX后两次到汝斌办公室送给汝斌人民币22,000元。?

上述认定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保X证言,证实其所在公司为在承建建水县岔科凤庄公路、罗弄公路等工程中得到汝斌关照,由其于2007年中秋节、2008年春节期间,二次到汝斌办公室送汝斌人民币22,000元。?

2.公路建设施工合同书,证实保X所在的公司是建水县岔科凤庄公路、罗弄公路、西庄麦河公路、利民清溪公路、二龙公路工程施工方。?

3.被告人汝斌供述,2007年至2008年春节期间,他先后二次收受承建建水县岔科凤庄公路、罗弄公路等工程施工方项目经理保X人民币22,000元。?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八、2007年7月至2008年春节前,云南省大理祥云县恒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为了承建建水县官厅磨玉公路工程及在工程验收、资金拨付等方面得到汝斌照顾,该公司项目经理杨XX三次到汝斌家送给被告人汝斌人民币19,000元。?

上述认定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杨XX证言,证实2007年7月至2008年春节期间,其所在公司为在承建建水官厅镇磨玉公路工程中得到汝斌的照顾,先后三次到汝斌家送给汝斌人民币19,000元。?

2.建水县官厅镇磨玉公路通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证实杨XX所在的公司是该公路工程施工方。?

3.被告人汝斌供述,2007年至2008年春节前,他收受建水县官厅磨玉公路工程施工方项目经理杨XX人民币19,000元。?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九、2007年10月14日,王XX挂靠红河州交通运输实业公司道路桥梁工程公司承建建水县曲江镇闫家坡村公路通达工程,为在工程验收、拨付资金等方面得到汝斌照顾,王XX于2008年春节前,在被告人汝斌家门口送给汝斌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XX证言,证实其与红河州交通运输实业公司道路桥梁工程公司系挂靠关系,其为在工程验收及资金拨付方面得到照顾,于2008年春节前到汝斌家门口送给汝斌人民币10,000元。?

2.建水县曲江闫家坡公路通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证实该工程施工方为红河州交通运输实业公司道路桥梁工程公司,王XX是该公司授权代理人。?

3.被告人汝斌供述,2008年春节前,他收受了承建建水县曲江镇闫家坡公路工程的王XX人民币10,000元。?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十、2007年11月1日,辛泉挂靠红河州交通运输实业公司道路桥梁工程公司承建建水县南庄大寨公路工程,为在工程验收、拨付资金等方面得到汝斌照顾,辛X于2008年春节前,到汝斌家门口送给汝斌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辛X证言,证实其挂靠红河州交通实业公司道路桥梁工程公司承建建水县南庄大寨公路工程,为在工程验收及资金拨付等方面得到汝斌的照顾,于2008年春节前在汝斌家门口送给汝斌人民币10,000元。?

2.建水县南庄大寨公路通达工程项目合同书,证实该项目施工方为红河州交通实业公司道路桥梁工程公司,辛泉系施工方授权代理人。?

3.被告人汝斌供述,2008年春节前,他收受了承建建水县南庄大寨公路工程的辛X人民币10,000元。?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合法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告人汝斌在检察机关依法传唤后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了同案人员陈XX的共同犯罪事实,并已退缴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汝斌在担任建水县交通局长兼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工程发包、工程验收及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的利益,非法收受财物达64万余元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汝斌被检察机关依法传唤后,主动供述不为检察机关掌握的受贿事实,依法成立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汝斌揭发同案犯陈继双共同犯罪事实的行为,属如实供述的范围,不成立立功,但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汝斌已主动退清涉案受贿所得财物,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汝斌受贿数额达64万余元,原判刑罚已属减轻处罚,其关于有立功、改判缓刑及免除财产刑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凤 朝

代理审判员 梵 丽 英

代理审判员 丁 万 虎

二 O O 九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包 媛 萍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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