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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茶法行执字第3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茶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陈桂艳工商行政处罚 茶陵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9)茶法行执字第36号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茶陵县城关镇炎帝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茶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股股长 被
茶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陈桂艳工商行政处罚



茶陵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9)茶法行执字第36号

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茶陵县城关镇炎帝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雪桃,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茶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股股长
被执行人谭桂艳,女,现年36岁,汉族,中专文化,株洲市人大代表,系茶陵县城关镇交通街长城路一组人,身份证号为430224197212060026。
茶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陈桂艳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工商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陈桂艳在经营过程中,为了争取学校能销售自己经营的学生辅导资料,即采取向学校给予回扣的方式而取得了交易机会。案发日止,当事人于2006年、2007年上学期、下学期和2008年上学期分别向解放小学销售《一点通》、《同步作文》等书籍共计人民币6000元、8000元、8000元、9000元、13000元,然后按35%回扣给学校人民币2100元、2800元、2800元、3150元、4550元。2008年下半年,当事人向解放中学销售《学习总动员》3239套,总价值人民币133208元,按32%回扣给学校人民币42626.56元。以同样的方式,当事人在2008年的下半年还向城西小学销售了《学习总动员》和《练创考》等书籍,总价值为人民币22600元,回扣给校园商店承包人谭红华5800元。被执行人共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26771元。茶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其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于2009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被执行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所以茶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茶工商行处字(20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771元;2、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处罚。并于2009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茶工商行处字(20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谭桂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履行了缴纳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义务,因此,茶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执行人谭桂艳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作出茶工商行处字(2009)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茶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茶工商行处字(200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谭桂艳在收到本裁定书三日内自觉将违法所得26771元人民币,罚款46000元人民币,共计人民币72771元人民币交纳至本院,并加罚自欠缴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的滞纳金,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2750元,由被执行人谭桂艳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胜文
审 判 员 谭玉云
审 判 员 龙宝兰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廖刚其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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