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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徐行初字第4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徐行初字第40号 原告钱x,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址本市xx号。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机动支队。 原告钱x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机动支队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的机动公交决字[2009]第18003261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徐行初字第40号

原告钱x,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址本市xx号。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机动支队。


原告钱x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机动支队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的机动公交决字[2009]第180032612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钱x,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机动支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的机动公交决字[2009]第1800326125号处罚决定载明:当事人钱x,车辆牌号沪xx,车辆类型小型汽车,于2008年12月17日14时37分48秒在吴中路/姚虹路路段(口)实施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决定处以100元罚款,并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

原告诉称,2008年12月17日,原告驾驶单位一辆沪xx号牌汽车执行任务,途径吴中路、姚虹路口时有违章行为,被电子警察查获。2009年4月16日被告给予原告100罚款时,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仅相差一分钟。原告对处罚当即提出异议和申辩,但被告拒绝听取原告申辩,坚持对原告作出了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不听取原告的申辩,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告辩称,2008年12月17日14时37分48秒,原告驾驶号牌为沪xx的小客车在吴中路、姚虹路,违反道路交通标线指示。被告据此按法定程序对原告进行告知,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对原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于法有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示了车辆电子监控信息、车辆违法照片、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事先告知书/确认单、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等证据及法律依据。

原告认为被告只是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的下属部门,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原告当时开车时道路标线不清,无法判断是直行还是转弯。被告处罚事先告知时原告进行了申辩,但被告没有进行复核,违反规定。

经审查,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8年12月17日14时37分48秒,原告驾驶号牌为沪xx的小客车行驶至本市吴中路/姚虹路路段(口)时,被电子监控设备拍照记录,照片显示车辆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被告据此认定该车辆驾驶人员实施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将该信息登记在信息库中。2009年4月16日,原告前往被告处接受处理。被告当场开具处罚事先告知书/确认单,告知原告拟对其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当即在处罚事先告知书/确认单上签字,并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日,被告对原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上海市公安局行政执法主体之一,具有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经审查,2008年12月17日14时37分48秒,原告驾驶号牌为沪xx的小客车行驶至吴中路/姚虹路路段(口)时,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据此对原告该违法行为在按法定程序进行了告知,听取了陈述和申辩意见后,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机动支队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的机动公交决字[2009]第1800326125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雪艳
审 判 员 崇毅敏
审 判 员 张 瑾
二OO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 懿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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