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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9)沪二中受初字第3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沪二中受初字第36号 起诉人上海飞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平发,总经理。 本院收到起诉人上海飞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亚房地产公司)的行政起诉状称:其依据沪房虹拆许字(2003)第26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沪二中受初字第36号



起诉人上海飞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平发,总经理。

本院收到起诉人上海飞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亚房地产公司)的行政起诉状称:其依据沪房虹拆许字(2003)第2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虹府土用(2003)字第28号批文,依法拆迁上海环源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环源公司)的房屋。但环源公司在另案房屋拆迁纠纷诉讼中,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海市政府)沪府土征(1993)487号文件为依据,要求起诉人赔偿房屋拆迁损失。一、二审法院均以该上海市政府文件为据作出判决,致使起诉人败诉。上海市政府作出的上述文件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上海市政府沪府土征(1993)487号批文,诉讼费由上海市政府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飞亚房地产公司要求撤销的是上海市政府于1993年12月23日作出的沪府土征(1993)487号《关于批准上海市卫星电器厂补办征地和征用土地的通知》,该通知系上海市政府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其内容是对上海市卫星电器厂补办征地和征用土地的审查意见。起诉人与该通知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起诉人对此提起行政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飞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九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 梅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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