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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9)奉行初字第1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奉行初字第10号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 原告季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 被告某某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职务:局长。 第三人上海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 第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奉行初字第10号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

原告季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

被告某某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职务:局长。

第三人上海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

第三人某某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季某某、胡某某诉被告某某局、第三人上海某某公司、某某村民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季某某、胡某某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季某某、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卫志成
审 判 员 赵 英
书 记 员 费正权
二OO九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冬亮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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