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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渝五中法行终字第18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渝五中法行终字第18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XX等38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陈XX,女。 诉讼代表人吴XX,男。 诉讼代表人曹XX,女。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XX,局长。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渝五中法行终字第18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XX等38人(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陈XX,女。


诉讼代表人吴XX,男。


诉讼代表人曹XX,女。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XX,局长。


委托代理人聂XX,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X,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沙坪坝分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供销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X,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XX,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XX,重庆博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XX等38人因诉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9)中区法行初字第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陈XX等38人上诉称,1、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供销社有限公司是原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供销社改制而来。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供销社有限公司在企业改制时背着股东把不具备出资人资格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供销合作社作为股东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工商登记,把应当属于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供销社有限公司的财产作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被上诉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虽然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供销社有限公司于2003年就改制,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供销社有限公司最后一次颁发《营业执照》的时间为2005年10月,且该行为为持续性侵权行为,一审法院不应以超过5年的法定起诉期限驳回上诉人的起诉。3、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只口头答辩陈述上诉人已过诉讼时效而未出示任何证据,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一)项的规定。综上,请求撤销(2009)中区法行初字第37号行政裁定。


被上诉人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辩称,1、2003年4月15日,我局依法核准登记重庆市沙坪坝区供销合作社为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供销社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上诉人陈XX等股东的签字能够证明其知道此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提起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2、2005年10月27日,我局对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供销社有限公司进行了一次正常的变更登记,与2003年4月15日的改制登记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2005年10月27日的变更登记行为与本案无关。3、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在一审中,我局向法院提交了证明上诉人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相关证据并在庭审中予以出示,上诉人提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4、我局办理的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供销社有限公司改制登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裁定。


本院认为,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公司设立变更登记审核表能够证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4月15日对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供销社有限公司实施了改制登记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应于2008年4月15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于2009年1月13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了5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XX等38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陈XX等38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琦


代理审判员 肖 飒


代理审判员 余 梅


二00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熊 周


原告名单:


陈XX 吴XX 曹XX 曹 X 周XX 吴XX


吴 X 简XX 徐 X 熊XX 黄XX 牟XX


陈XX 马XX 凌 X 罗XX 杜XX 杨XX


杨 X 何XX 颜XX 凌 X 胡XX 马XX


熊XX 肖XX 廖XX 周 X 刘XX 肖XX


陈XX 吴XX 钱XX 罗 X 吴XX 张XX


吴 X 颜XX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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