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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誓节镇坞沙村内许冲村民组诉广德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处理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广德县誓节镇坞沙村内许冲村民组诉广德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处理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皖行终字第004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德县誓节镇坞沙村内许冲村民组。 诉讼代表人:江中林,该村民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付明友,安徽皖东南律师
广德县誓节镇坞沙村内许冲村民组诉广德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处理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皖行终字第004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德县誓节镇坞沙村内许冲村民组。
  诉讼代表人:江中林,该村民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付明友,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德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德县桃州镇景贤街。
  法定代表人:葛建荣,县长。
  委托代理人:石玮,该县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韩勇,该县林业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广德县誓节镇坞沙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世发,该村委会主任。
  广德县誓节镇坞沙村内许冲村民组(简称内许冲村民组)因诉广德县人民政府山林权属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的(2009)宣中行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周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邓晓月、石音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内许冲村民组诉称:本案中诉争林场的林木所有权和使
  用权其并不享有,而是应归广德县誓节镇坞沙村村民委员会(简称坞沙村委会),但是根据《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农村土地按照1962年‘四固定’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的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该林场林地所有权应归内许冲村民组所有。故广德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广政秘[2008] 92号《关于坞沙林场权属有关问题的答复》错误,请求人民法院对该答复判决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查明:内许冲村民组系坞沙村委会所辖的村民小组,坞沙村委会原为广德县石鼓公社乌沙大队。1982年3月30日,广德县人民政府向坞沙村委会颁发了林政字第2706号山林权所有证,该证载明林地面积为472亩,坞沙村委会遂对该林场经营管理至今。内许冲村民组认为该林场的林木虽归坞沙村委会所有,但该林场的林地是内许冲村民组的,应归内许冲村民组所有,故申请广德县人民政府处理。广德县人民政府经调查,于2008年8月18日向内许冲村民组作出了广政秘[2008]92号《关于坞沙林场权属有关问题的答复》。该《答复》称:1982年林业“三定”时广德县人民政府为石鼓公社乌沙大队(现为誓节镇坞沙村)林场颁发了林政字第2706号山林权所有证,证载面积472亩,山场四至清楚,现该林场由坞沙村委会经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安徽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该山场的所有权归乌沙大队林场(现为坞沙村委会)所有。内许冲村民组不服,向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8年10月27日,宣城市人民政府以申请超过法定期限为由,作出宣不受字[2008] 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内许冲村民组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林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处理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必须遵守本办法”。从本案来看,双方当事人诉争的是林地所有权,故对本起争议的处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和《安徽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坞沙村委会对争议的林地,于1982年林业“三定”时已领取了林政字第2706号山林权所有证,该证既包括林木所有权,也包括林地所有权,因该证尚未被依法撤销,故该证仍具有法律效力。广德县人民政府根据内许冲村民组的申请,作出了广政秘[2008]92号《关于坞沙林场权属有关问题的答复》,但该《答复》并未改变林政字第2706号山林权所有证,也未设定新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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