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渝五中行终字第20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X,女。 委托代理人陈XX,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侯XX,局长。 上诉人陈X因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9)中区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陈X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X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陈X负担。 审 判 长 周 琦 代理审判员 肖 飒 代理审判员 余 梅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熊 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