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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15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项建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经明,局局长。 上诉人项建国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行初字第50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1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项建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冯经明,局局长。

  上诉人项建国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项建国于2008年8月29日向原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申请公开“轨道交通七号线长寿路铺轨基地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文件、附图”。市规划局同日受理,经查其未办理过上述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该项目临时用地曾由原上海市普陀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普陀规划局)办理。市规划局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于同年9月26日出具沪规信公(2008)第175号-非告《政府信息申请告知书(2)》,告知项建国向普陀规划局咨询,并提供了联系方式。项建国收悉后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3月2日决定维持市规划局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决定。项建国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规划局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

  原审法院另查明,因行政机构体制改革,自2008年10月18日起,市规划局的职责划归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原审法院认为,市规划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职责。《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及《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均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市规划局查明项建国申请公开的有关项目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曾由普陀规划局办理,故认定不属于其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告知项建国向普陀规划局咨询并无不当。市规划局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规章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诉行政行为。项建国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项建国上诉称,上诉人因房屋拆迁问题依法申请信息公开,被上诉人理应严格依照《信息公开条例》切实保障上诉人的知情权。现区房地部门已核发了该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被上诉人认为其从未办理过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说法缺乏可信性。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行政行为,责令被上诉人公开市重大工程在常德路(新华南里)地块因轨道交通七号线长寿路铺轨工程项目建设的相关准许用地规划的法律文件。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信息公开条例》及《信息公开规定》,市规划局是对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义务机关。上诉人申请公开“轨道交通七号线长寿路铺轨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文件、附图”。市规划局经查,普陀规划局曾向上海轨道交通七号线发展有限公司核发《关于同意上海轨道交通七号线长寿路铺轨基地工程临时用地的通知》。根据相关规定,市规划局认为该信息不属其职责权限范围,系由其他机关办理,遂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且一并告知公开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市规划局上述行为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维持并无不当。上诉人以区房地部门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这节事实,来印证市规划局必定办理了涉案铺轨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该推断缺乏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项建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华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代理审判员  邱 莉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任夏青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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