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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徐行初字第4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徐行初字第45号 原告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被告上海市xx司法局,住所地本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委托代理人xx,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xx,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徐行初字第45号

原告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x路xx弄xx号xx室。

法定代表人刘xx,董事长。

被告上海市xx司法局,住所地本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委托代理人xx,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xx,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xx司法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0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被告上海市xx司法局的委托代理人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2007年7月2日书面向被告提出投诉,反映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宋xx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侵害原告的权益,要求被告处理。被告接原告投诉后,对原告投诉进行了登记,但至今未给予原告书面答复。

原告诉称,2007年7月2日,原告书面向被告投诉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宋xx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侵害原告的权益,要求被告查处。被告接原告投诉后,称将此事已转上海市律师协会和xx司法局处理。经联系,律师协会称已将此事移交回被告处理,xx司法局则称未收到过被告移送的材料。为此原告再次与被告联系反映情况,但被告至今未给予原告回复。原告认为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进行惩戒是被告的法定职责,被告对原告的投诉采取推诿不作为的方式,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投诉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宋xx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予以惩戒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被告辩称,被告接原告投诉后,对原告的投诉予以登记进行了审查。原告投诉事项中关于退还律师费的问题,根据相应规定,应由律师协会协调处理;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超出被告的职权范围,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关于对律师处罚的问题,经查已超过处罚追溯时效。被告认为对原告的投诉已按照法定职责进行了审查和处理,至今未给予原告书面答复,确为被告工作中的瑕疵,希望原告谅解。

原告就其诉请出示了投诉信、聘请律师合同及委托书、法院判决书、与宋xx律师的协议书、宋xx律师作为原告法律顾问参加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等证据。

被告向法庭提供了原告的投诉信、被告的投诉登记表、移送协办通知书、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谈话记录、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给市律师协会的情况汇报、司法部令第87号《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等证据。

经审查,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7年7月2日,原告书面向被告提出投诉,反映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宋xx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侵害原告的权益,要求宋xx律师退还原告的律师费;赔偿原告的损失;对该律师予以处罚。被告接原告投诉后,于7月6日对原告投诉内容进行了登记。同年7月16日,被告将原告的投诉事宜移送上海市律师协会处理,律师协会随后对原告投诉反映的情况进行了核实了解。2008年1月10日,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书面上报相关的情况汇报。而被告就原告的投诉事宜至今未给予书面答复,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投诉,反映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宋xx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侵害原告的权益,要求被告予以处理。被告作为本市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原告投诉后,对原告的投诉事宜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原告。被告现至今未给予原告书面答复,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给予书面答复,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市xx司法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原告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宋xx律师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 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琦
审 判 员 崇毅敏
审 判 员 张 瑾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 懿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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