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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XX诉被上诉人石门县白云乡人民政府侵犯自主经营权一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诉人谢XX诉被上诉人石门县白云乡人民政府侵犯自主经营权一案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常立行终字第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XX,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门县白云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凡妮,该乡
上诉人谢XX诉被上诉人石门县白云乡人民政府侵犯自主经营权一案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常立行终字第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XX,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门县白云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唐凡妮,该乡乡长。

上诉人谢XX诉被上诉人石门县白云乡人民政府侵犯自主经营权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09)石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以上诉人主体适格、其承包经营的事实客观存在,本案不属内部管理行为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石门县白云乡农业技术推广站(以下简称农技站)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石门县白云乡人民政府作为该站的主管单位,对其人事有任免权。石门县白云乡人民政府仅实施了任命农技站新站长的行为,该行为系内部行政管理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农技站系独立法人单位,故农技站门市部的经营管理权由农技站享有,该门市部是否对外承包,由谁承包只能由农技站决定。本案中决定对该门市部物资接管的主体也是农技站,而非白云乡人民政府。谢XX认为作出关停农技站门市部,将农技站门市部转包他人行为的主体是白云乡人民政府的主观认识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即便上述行为农技站报请了白云乡人民政府批准,但并无证据证明白云乡人民政府在关停农技站门市部、将农技站门市部转包他人的书面文件上加盖公章。因此,白云乡人民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农技站作为事业法人单位,其是否成立门市部,以及将门市部是否对外承包,承包给什么人,与农技站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无关。且该门市部的经营权应源自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基于法律规定。因此,本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原审法院的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文 杰

审判员 姚敦贵

审判员 周立军

二00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俊婕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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