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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浙江三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三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高行终字第5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三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经济开发区昆敖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牧,
浙江三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高行终字第5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三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经济开发区昆敖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韬,女,汉族,1964年11月17日出生,北京太兆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启行,男,壮族,1972年8月5日出生,北京太兆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蔡萍,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张鹏,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宁国聚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和平路17-1#。

法定代表人刘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明霞,女,汉族,1964年3月25日出生,北京元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则武,男,汉族,1981年6月13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上诉人浙江三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江三星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9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9年4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浙江三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韬、黄启行,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蔡萍、张鹏,原审第三人宁国聚隆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聚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明霞、张则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涉及名称为“波轮式全自动‘双动力’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专利权人为浙江三星公司。针对本专利权,聚隆公司于2007年8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3月19日做出第1118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1186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特征a中的的内容是清楚的,不需要用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解释,更不得限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该特征已被证据1公开。关于制动轮与脱水轴分离的技术特征已在证据1中予以公开,证据1中没有公开的只是在轴颈A处还装有轴承9。而证据5披露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即在相同位置安装有轴承58,并且其作用是使得上转筒平稳的旋转,也就是获得了更好的承载能力,整个系统的刚度也提高了,这与其在本实用新型中所起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将证据5公开的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轴承处于旋转还是静止状态、支承制动轮还是也支承脱水轴,是由制动轮与脱水轴之间的结构关系和系统的工况决定的,而轴承本身的作用只是形成更好的支承,并且本专利在脱水工况下,制动轮与脱水轴形成一体,轴承9也同样形成对制动轮与脱水轴的共同支承。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2仅用复式行星轮系取代了权利要求1特征a中的行星轮系和定轴轮系,焦点问题与权利要求1的类似,故相关评述同上述权利要求1的评述理由及认定,不再赘述。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2相对于证据1和证据5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结论是正确的。依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不能将本专利说明书和附图中所显示的技术特征“内齿轮18和制动轮6是连接的”解释甚至限定入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证据1中内齿轮4设置在制动轮12的内腔,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一样。证据1中的定轴轮系安装在靠近输入轴的位置,而行星轮系安装在输出轴的位置,其位置关系恰好与本专利的定轴轮系和行星轮系的位置关系上下相反,但是这仅仅是位置关系的颠倒,其定轴轮系和行星轮系各自的传动关系完全相同,均起到减速和互为相反传动的作用,两者位置关系的互换对于减速离合器的整体功能没有任何改变,并且这种部件位置方向上的简单互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的设计能力,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虽然本专利中用了两个内齿轮18和25,但其作用与证据1中共享的内齿轮4分别在行星轮系和定轴轮系中所起的作用是一样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是正确的。本专利权利要求5-8也具备创造性。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11186号决定。

浙江三星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其上诉理由是:证据1没有公开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行星轮系是输入轴(15)与输出轴(21)间的减速传动链;定轴轮系是输出轴(21)与脱水轴(12)间的减速且转向互为相反的传动链”,本专利权利要求3、4与证据1相比,不但减速器的具体结构不同,其各个部件的连接关系也不同,各个部件实现的功能更是不同,因此,证据1和5无法破坏本专利权利要求3、4的创造性;其它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聚隆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专利是名称为“波轮式全自动‘双动力’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04年12月24日,申请号为200420104700.7,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2月22日,专利权人为浙江三星公司。其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如下:

“1.波轮式全自动“双动力”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包括皮带轮(1)、离合器(2)、制动轮轴(3)、轴承(4)、单向轴承(5)、制动轮(6)、带式制动器(7)、减速器、脱水轴(12)、输入轴(15)、输出轴(21),制动轮轴(3)与制动轮(6)固联成一刚体,脱水轴(12)与制动轮(6)分离,减速器安装在制动轮(6)内腔,输入轴(15)、制动轮(6)和输出轴(21)与减速器相联接,制动轮轴(3)套装在输入轴(15)上,脱水轴(12)套装在输出轴(21)上,其特征在于:

a.所说的减速器由行星轮系与定轴轮系组成,行星轮系是输入轴(15)与输出轴(21)间的减速传动链;定轴轮系是输出轴(21)与脱水轴(12)间的减速且转向互为相反的传动链;

b.在制动轮(6)包容脱水轴(12)的轴颈A处安装有轴承(9)。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说的波轮式全自动“双动力”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减速器由复式行星轮系组成,复式行星轮系既是输入轴(15)与输出轴(21)间的减速传动链,又是输出轴(21)与脱水轴(12)间的减速且转向互为相反的传动链;在制动轮(6)包容脱水轴(12)的轴颈A处安装有轴承(9)。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说的波轮式全自动“双动力”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行星轮系由齿轮(16)、行星齿轮(17)、内齿轮(18)、行星齿轮轴(19)与行星轮架(20)构成,齿轮(16)固装在输入轴(15)上,行星齿轮(17)均布在行星轮架(20)同一圆周上与内齿轮(18)啮合,内齿轮(18)设置在制动轮(6)内腔,行星齿轮(17)与行星齿轮轴(19)活动配合,行星轮架(20)与输出轴(21)联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说的波轮式全自动“双动力”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定轴轮系由定轴轮架(8)、齿轮(22)、惰齿轮(23)、惰齿轮轴(24)、内齿轮(25)构成,定轴轮架(8)固装在制动轮(6)内腔,齿轮(22)固装在输出轴(21)上与惰齿轮(23)啮合,惰齿轮轴(23)与惰齿轮轴(24)活动配合,与内齿轮(25)啮合,惰齿轮轴(24)安装在定轴轮架(8)上,惰齿轮(23)与惰齿轮轴(24)均布在定轴轮架(8)同一圆周上,内齿轮(25)联接在脱水轴(12)上。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说的波轮式全自动“双动力”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复式行星轮系由齿轮(16)、双联行星齿轮(17)(22)、内齿轮(18)、内齿轮(25)、行星轮轴(19)与行星轮架(20)构成,齿轮(16)与输入轴(15)联接,安装在行星齿轮轴(19)上的双联行星齿轮(17)分别与齿轮(16)、内齿轮(18)啮合,安装在行星齿轮轴(19)上的双联行星齿轮(22)与内齿轮(25)啮合,行星齿轮轴(19)安装在行星轮架(20)上,行星轮架(20)与输出轴(21)联接;内齿轮(18)设置在制动轮(6)内腔上,内齿轮(25)联接在脱水轴(12)上,双联行星齿轮(17)(22)与行星齿轮轴(19)均布在行星轮架(20)同一圆周上。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说的波轮式全自动“双动力”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均布在行星轮架(20)同一圆周上的行星齿轮(17)与行星齿轮轴(19)数量均为2-4个。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说的波轮式全自动“双动力”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均布在定轴轮架(8)同一圆周上的惰齿轮(23)与惰齿轮轴(24)数量均为2-4个。

8.根据权利要求5所说的波轮式全自动“双动力”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其特征在于所说的均布在行星轮架(20)上的双联行星齿轮(17)(22)与行星齿轮轴(19)数量均为2-4个。”

针对本专利权,聚隆公司于2007年8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4份证据,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其中:

证据1: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12月8日,授权公告号为CN2661744Y的第03239381.4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共22页。证据1说明书第3-4页及附图2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其双驱动齿轮机构为双级行星齿轮传动机构,该机构由输入轴齿轮2、上行星齿轮3、内齿轮4、行星架5、中心齿轮9、下行星齿轮10及行星轴11构成;输入轴1与输入轴齿轮2相联接,上行星齿轮3安装在行星架5上并与输入轴齿轮2相啮合,行星架5与输出轴6及中心齿轮9相连接;内齿轮4与输出轴套7相连接;下行星齿轮10安装在行星轴11上并与中心齿轮9相啮合;内齿轮4与上、下行星齿轮3、10相啮合,它为二套行星齿轮的公用齿轮;上、下行星齿轮3、10各可为2-6个;上行星齿轮3、行星架5与输出轴6及中心齿轮9相连接;当洗涤工况时,制动轮12被完全制动,上行星齿轮3既作公转又作自转,而下行星齿轮10只作自转;当处于洗涤工况时,制动轮12被完全制动,行星轴11处于定轴状态,传动电机带动输入轴1双向反复旋转,通过齿轮2、3、4的减速、同时通过齿轮9、10、4的分配,使输出轴6及输出轴套7同时被驱动,相互逆向,双向按比例反复旋转,低速摆动,相对强力搓摆,高效能地完成洗涤程序;当脱水工况时,制动轮12被完全松开,传动电机按需单方向连续旋转,通过制动轮12及输出轴套7间的离合装置13相联后的闭锁作用,使本减速离合器自动结合为一个整体,完成离心脱水程序;附图2中制动轮12的上口与输出轴套7间装有密封圈16,说明脱水轴(12)与制动轮(6)是分离的;整个减速离合器被安装在制动轮的内腔。

证据4:《机械设计师手册(上册)》(吴宗泽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2年1月第1版 第1次印刷),封面、出版信息页、第301页、第345-346页的复印件共6页。由证据4第301页“常见机构分析”中的表5-21中的3K型周转轮系所示,其披露了双联行星齿轮系,在输入轴(左侧)与输出轴(右侧)之间有两个行星齿轮系,共享行星齿轮轴(等同于本专利的行星齿轮轴19),双行星齿轮轴与输出轴联接,由左侧的中心齿轮、和与其啮合的齿轮及内齿轮所构成的第一级行星齿轮系组成了输入轴与输出轴间的减速传动链,右侧的行星齿轮系构成了第二级行星轮系,该行星轮架的边缘的内齿轮相连的输出与输入轴做互为相反的转动。

聚隆公司另于2007年9月3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8份证据。其中:

证据5: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9月11日,授权公告号为CN1090694C的第97110584.7号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共19页。证据5说明书第6页第5-29行及附图4、5中公开了旋转甩干轴91强制插入上转筒73的内侧中间部分,甩干轴套在洗衣轴93外面,在洗衣轴和甩干轴之间安装有不加油轴承55,以使洗衣轴平稳地旋转;轴承58装在上转筒73的外侧上周边周围,并装在洗衣桶底部的外罩50内,以使上转筒73平稳地旋转。

浙江三星公司于2007年9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反证,印证本专利与证据1-3的技术方案实质不同。聚隆公司另于2008年1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对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了说明。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月15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并于2008年3月19日做出第11186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该决定认为:

1. 证据的认定

证据1、3、5是专利公开文献,证据4为技术手册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上述证据的公开日期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了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2.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无效理由

2.1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可划分为以下几组技术特征:①(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波轮式全自动“双动力”洗衣机减速离合器,包括皮带轮(1)、离合器(2)、制动轮轴(3)、轴承(4)、单向轴承(5)、制动轮(6)、带式制动器(7)、减速器、脱水轴(12)、输入轴(15)、输出轴(21),制动轮轴(3)与制动轮(6)固联成一刚体,脱水轴(12)与制动轮(6)分离,减速器安装在制动轮(6)内腔,输入轴(15)、制动轮(6)和输出轴(21)与减速器相联接,制动轮轴(3)套装在输入轴(15)上,脱水轴(12)套装在输出轴(21)上;②(权利要求1的特征a):所说的减速器由行星轮系与定轴轮系组成,行星轮系是输入轴(15)与输出轴(21)间的减速传动链;定轴轮系是输出轴(21)与脱水轴(12)间的减速且转向互为相反的传动链;③ (权利要求1的特征b):在制动轮(6)包容脱水轴(12)的轴颈A处装有轴承(9)。

证据1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全自动减速离合器,其中公开了特征①的大部分内容及特征②。将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内容相比可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皮带轮,作为输入轴的驱动单元;2)特征③“在制动轮包容脱水轴的轴颈A处装有轴承”没有被证据1披露,该区别特征2)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更好的系统刚度与承载能力,由此提高工作可靠性和使用寿命。关于区别特征1),证据5中公开的皮带4等同于本专利的皮带轮,因此已被证据5所披露。由于证据1中披露了洗衣机的减速离合器受传动电机的驱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采用证据5所述的马达带动皮带轮的方式作为传动电机的驱动方式结合到证据1中,该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关于区别特征2),证据5中公开的上转筒73等同于本专利的制动轮(6),甩干轴91等同于本专利的脱水轴(12),从附图中4可以清楚看出上转筒包容甩干轴的轴颈处安装有轴承58,因此,证据5的轴承58与权利要求1的轴承(9)的安装位置相同,轴承58的作用根据轴承的一般性功能可知是加强该部位的承载能力,提高系统刚度的作用。由此可知,证据5已经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证据1和5都涉及洗衣机的减速离合器的传动机构,在证据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更好的系统刚度和承载能力,很容易从证据5中获得技术启示,将“在制动轮包容脱水轴的轴颈A处装有轴承”的技术特征结合到证据1中,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该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证据1结合证据5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5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b,浙江三星公司称本专利的制动轮和脱水轴是分离的,因此轴承(9)作为对脱水轴(12)与制动轮(6)与制动轮轴(3)的组合的必要支承。而证据1中制动轮12与脱水轴套7是分离的,证据5披露了在制动轮73包容脱水轴91的轴颈处安装有轴承58,该轴承58作为对制动轮的必要支承,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制动轮轴的承载能力的问题,很容易从证据5中获得启示,从而在证据1所述的制动轮12包容脱水轴7的轴颈处安装轴承,即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和5的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也没有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创造性

证据1中的洗衣机减速器中的行星齿轮系的结构与权利要求3所述的行星齿轮系的结构完全相同,两者行星齿轮系的功能相同,均是作为输入轴与输出轴间的减速传动链,因此,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证据1所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相对于证据1和5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创造性

证据1的双行星齿轮,其中靠近输入轴的下行星齿轮系在洗涤工况下起到了转向相反的作用等同于本专利的定轴齿轮系,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定轴轮系的结构与证据1的区别是“齿轮22固装在输出轴21上”。然而,从证据1的附图2中可知,证据1中与区别特征的齿轮22对应的部件为齿轮9,该齿轮9固装在输入轴1上。之所以出现该区别主要是因为证据1中的定轴轮系安装在靠近输入轴的位置,而行星轮系安装在输出轴的位置,其位置关系恰好与本专利的定轴和行星轮系的位置关系上下相反,但是这仅仅是位置关系的颠倒,其定轴轮系和行星轮系各自的传动关系完全相同,具体分析如下:本专利中定轴轮系的齿轮22和惰齿轮23与内齿轮25的啮合起到了对脱水轴的减速作用,并且使得输出轴和脱水轴转向互为相反,而证据1在洗涤工况下起定轴作用的下行星齿轮系通过齿轮9和惰齿轮10以及内齿轮4的啮合起到了对脱水轴的减速并使得脱水轴与输入轴转向互为相反,由于输出轴与上行星齿轮架相连,且输入轴对上行星齿轮架进行减速驱动,从而脱水轴与输出轴也做转向相反的运动,可见,证据1和本专利的定轴齿轮系在减速器中的结构和传动原理完全相同,均起到减速和互为相反传动的作用,两者位置关系的互换对于减速离合器的整体功能没有任何改变,并且这种部件位置方向上的简单互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常规的设计能力,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相对于证据1和5的结合不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6、7的创造性

证据1的附图2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在行星轮架5同一圆周上的行星齿轮3和行星齿轮轴的数量至少为2个,由此可见,证据1披露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的附图2同样披露了作为定轴轮系作用的下行星轮系的同一圆周上均布的惰齿轮和惰齿轮轴的数量至少为2个,因此证据1披露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当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7相对于证据1和5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的复式行星轮系不是本领域的通用术语,其含义通过说明书的解释应为双级行星齿轮系(参见本专利第二实施例,附图2),此外,虽然权利要求2从形式上看属于从属权利要求,但其附加技术特征采用了特征替换方式,即特征②替换了权利要求1的特征②,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实际上属于并列于权利要求1的独立权利要求。

本专利权利要求2与证据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②“减速器由复式行星轮系组成”;③“在制动轮包容脱水轴的轴颈处安装有轴承”。上述区别特征带来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新的复式行星齿轮系,实现减速以及输出与输入做互为相反运动的传动链;并且提高系统的刚度和使用寿命。专利权人强调通过摆幅实验表明,在安装了该轴承的情况下摆幅明显减小,具有提高系统刚度和使用寿命的作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双级行星齿轮系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机械设计领域中是一种常用的传动机构,参见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4《机械设计师手册》第301页,“常见机构分析”中的3K型双级行星轮系。由于证据1的洗衣机的减速离合器采用了所谓的“双级行星齿轮系”具有输入轴与输出轴之间减速作用和脱水轴与输入轴/输出轴做互为相反传动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很容易想到采用本领域公知的具有同样功能的3K型双级行星轮系来替换证据1的双级行星齿轮系,这种替换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替换前后齿轮机构的传动方式不变,与制动轮和脱水轴的连接关系不需要改变,因此这种替换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③,证据5公开的上转筒73等同于本专利的制动轮(6),甩干轴91等同于本专利的脱水轴(9),附图显示上转筒包容了甩干轴,在上转筒轴径包容甩干轴的部分安装有轴承58,该轴承58的位置与本专利所述位置相同,且具有相同的作用,起到了加强该部位承载能力的作用,使得上转筒和脱水轴平稳旋转,由此可以提高系统的刚度和使用寿命。对于高速旋转的洗衣机的驱动单元来说,脱水轴、输出轴等与其它部件结合的部位比较薄弱,且承载了巨大压力,直接影响系统的使用寿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受到证据5的启示,为了进一步提高脱水轴的刚度,即将证据5结合到证据1中,从而在包容脱水轴的制动轮的轴径部位安装轴承,这种结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综上,在证据1的基础上结合证据5以及公知常识从而得到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权利要求2相对于证据1和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6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证据4公开了一种在结构和功能上与本专利权利要求5所述的双联行星齿轮完全相同的双行星轮系,由于该双行星轮系是一种常见的传动机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将公知常识证据4所公开的双行星齿轮系结合到证据1的洗衣机的减速离合器中,这种常用部件的替换设计是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和5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同样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7 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证据4的公知常识证据所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相对于证据1和5以及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聚隆公司的其它证据及其对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无效理由。由于上文中已结合聚隆公司的证据1、4、5评述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8的创造性,因此,对聚隆公司针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8提出的不符合创造性的其它证据组合及其无效理由合议组不再进行评述。

基于上述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11186号决定。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第11186号决定、证据1、4和5、口头审理记录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8是否具备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a为“所说的减速器由行星轮系与定轴轮系组成,行星轮系是输入轴(15)与输出轴(21)间的减速传动链;定轴轮系是输出轴(21)与脱水轴(12)间的减速且转向互为相反的传动链”。该技术特征采用了功能性限定的表述方式,没有对所述的行星轮系和定轴轮系进行结构上的具体限定。在证据1中公开了双级行星齿轮传动机构,该机构由输入轴齿轮2、上行星齿轮3、内齿轮4、行星架5、中心齿轮9、下行星齿轮10及行星轴11构成;输入轴1与输入轴齿轮2相联接,上行星齿轮3安装在行星架5上并与输入轴齿轮2相啮合,行星架5与输出轴6及中心齿轮9相连接;内齿轮4与输出轴套7相连接;下行星齿轮10安装在行星轴11上并与中心齿轮9相啮合;内齿轮4与上、下行星齿轮3、10相啮合,它为二套行星齿轮的公用齿轮。证据1的齿轮2、3、4组成的行星轮系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a中的行星轮系功能相同,作为输入轴与输出轴的减速传动链,证据1的齿轮4、9、10组成的定轴轮系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特征a中的定轴轮系功能相同,作为输出轴与脱水轴之间的减速互为相反的传动链。证据1中的齿轮4即属于行星轮系的组成部分,也属于定轴轮系的组成部分,在不同工况下,起到不同的作用。因此,证据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a。证据1披露了制动轮12的上口与输出轴套7间装有密封圈16,说明制动轮12与输出轴套7是分离的。而证据5中制动轮也是包容脱水轴,在脱水轴91的轴颈处安装有轴承58作为对制动轮的必要支承,并且其作用是使得上转筒平稳的旋转,获得了更好的承载能力,本专利在脱水工况下,制动轮与脱水轴形成一体,轴承9也同样形成对制动轮与脱水轴的共同支承。证据5中的轴承59与本专利轴承9中所起作用相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获得将证据5公开的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证据1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和5的结合相比,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2用复式行星轮系取代了权利要求1特征a中的行星轮系和定轴轮系,基于与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1同样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3、4分别进一步限定了行星轮系和定轴轮系的具体结构。浙江三星公司上诉认为证据1没有明确记载上行星齿轮均布在行星架5同一圆周上,没有公开行星轮架与输出轴联接。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证据1附图2中可以明确看出,行星齿轮3均布在行星轮架5同一圆周上,行星轮架与输出轴6联接。因此,证据1已经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本专利权利要求4的定轴轮系的结构与证据1的区别是“齿轮22固装在输出轴21上”。从证据1的附图2中可知,证据1中与区别特征的齿轮22对应的部件为齿轮9,该齿轮9固装在输入轴1上。由于证据1中的定轴轮系安装在靠近输入轴的位置,而行星轮系安装在输出轴的位置,故位置关系与本专利的定轴和行星轮系的位置关系上下相反,但定轴轮系和行星轮系各自的传动关系是同样的,这种部件位置方向上的简单互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从证据1的附图中可以看出下行星齿轮均布在行星轴同一圆周上。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相对于证据1和5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基于同样的理由,本专利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在证据1中披露,本专利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公知常识性证据4所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6、7、8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浙江三星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浙江三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浙江三星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二 ○ ○ 九 年 七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陈 明

书 记 员 刘 悠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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