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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9)闵行初字第5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闵行初字第50号 原告赵a。 委托代理人沈a。 被告上海市A局。 法定代表人刘a,局长。 被告上海市B局。 法定代表人冯a,局长。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b。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方a。 原告赵a诉被告上海市A局(以下简称上海市A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闵行初字第50号

原告赵a。

委托代理人沈a。

被告上海市A局。

法定代表人刘a,局长。

被告上海市B局。

法定代表人冯a,局长。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b。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方a。

原告赵a诉被告上海市A局(以下简称上海市A局)、上海市B局(以下简称上海市B局)房地产行政登记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原告补正材料,本院于2009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了审查。

原告赵a诉称:其于1980年从他人处购得**镇**街**号整幢房屋,在1991年全市房屋产权清查后取得了土地使用证,确认**号房屋底层楼梯间为本户所有,而2005年颁发的产权证也明确界定原告对上述房屋拥有产权。2009年1月,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产权证进行了更正,剥夺了原告对楼梯间的产权。该更正登记行为与事实不符,违反了法定程序。虽原告于2009年2月13日收到了信访回复,但直至2009年6月17日才收到被告的更正登记告知书,故应从此时计算起诉期限,被告认为原告已超法定起诉期限错误。请求判令撤销被告将**镇**街**号房屋建筑面积更正登记为90.2平方米的行政行为。

被告上海市A局、上海市B局辩称:2005年12月被告核发了原告为产权人的房地产权证。2008年12月,被告经核实发现该房地产权证中房屋建筑面积登记错误,为此向原告寄送了更正通知。因原告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被告依法于2009年1月12日对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了更正,并向原告邮寄了更正登记告知书。原告得知相关情况后,向有关部门信访,原上海市闵行区C局于2009年2月13日作出闵房地访(****)**号回复,对原告方提出的异议作了答复,告知了本案讼争更正登记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同时告知了起诉期限、诉权等内容,并于当日向原告进行了送达。之后,因原告称未收到更正登记告知书,被告于2009年6月17日又向原告提供了告知书。被告认为,原告依法应在收到信访答复后三个月内提起诉讼,现其至2009年6月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2日,被告作出更正登记行政行为,将闵行区**镇**街**号201室房屋房地产登记册中的房屋建筑面积更正为90.2平方米。因原告提出异议并投诉,原上海市闵行区C局于2009年2月13日作出闵房地访(****)**号回复,对原告所提异议作了信访答复,同时告知了讼争更正登记行为的具体内容,并告知原告如对该更正登记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原告陈述其于当日收到该信访回复。因原告反映未收到被告之前邮寄的更正登记告知书,被告于同年6月17再次向原告进行送达。现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由更正登记告知书、闵房地访(****)**号回复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本案中,被告系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本案讼争更正登记行政行为,虽原告陈述其于同年6月17日才收到更正登记告知书,但其之前收到的闵房地访(****)**号回复已明确记载讼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并告知了诉权和起诉期限。原告自述其在2009年2月13日收到了该回复,故此时其即应知晓上述相应内容,其不服讼争更正登记行政行为,依法应在收到信访回复后三个月内提起诉讼。现原告于2009年6月15日才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原告陈述应自2009年6月17日收到更正登记告知书起计算起诉期限,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赵a的起诉。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琍俊
审 判 员 张秋萍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OO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归 鸿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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