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闵行初字第52号 原告上海A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a,江苏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局。 法定代表人陈a,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a,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贺a,上海市B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A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A局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琍俊 审 判 员 张秋萍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归 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