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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9)渝五中法行初字第3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渝五中法行初字第39号 原告杨XX,女。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鸿举,市长。 原告杨XX要求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同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渝五中法行初字第39号


原告杨XX,女。


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鸿举,市长。


原告杨XX要求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受理杨XX的复议申请,原告杨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周 琦


代理审判员 肖 飒


代理审判员 余 梅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熊 周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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