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成行终字第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伟。 委托代理人李惠才,成都市龙泉驿区黄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蛟,成都市龙泉驿区黄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以下简称成华分局)。 法定代表人金明哲,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力。 委托代理人宁刚。 上诉人黄伟因诉被上诉人成华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9)成华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伟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伟系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该行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及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伟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黄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伟东 代理审判员 雍卫红 代理审判员 朱智强 二○○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熊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