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浦行初字第176号 原告徐秋琴。 委托代理人吴小平。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云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秋琴不服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应 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秋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琳玮 人民陪审员 吴 彬 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姚丽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