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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杨行初字第5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杨行初字第57号 原告骆X,男,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路,现于上海市第X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X路。 法定代表人陆XX,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X,工作人员。 原告骆X不服被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杨行初字第57号

原告骆X,男,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路,现于上海市第X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X路。

法定代表人陆XX,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X,工作人员。

原告骆X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作出的沪公(杨)强戒决字(2008)第036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X,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朱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12月4日,被告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查明原告吸食毒品成瘾严重(海洛因),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自2008年12月4日至2010年12月3日)。

原告骆X诉称,2008年12月,因原告牙疼难忍,原告的妻子在原告的牙齿里塞了白粉止疼,可能造成毛发检测有毒品成分。原告没有吸毒。被告对原告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是错误的。现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沪公(杨)强戒决字(2008)第036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辩称,原告系复吸人员,被抓获后,原告拒绝尿检。经对其毛发进行毒品检测,结果检出吗啡成分。故被告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庭审中,被告提供以下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经质证,原告无异议。

庭审中,被告提供以下事实证据:

1、原告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被告工作人员对原告进行了询问,原告拒不承认吸毒的事实,并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经质证,原告认为自己没有吸毒,被告的工作人员表示要作调查,谈话并未结束,也没有要求原告签字。

2、对民警周XX的调查笔录,证明原告被抓获的过程。经质证,原告无异议。

3、检验报告书及送达回证,证明经检验,原告毛发中检出单乙酰吗啡和吗啡成分,被告将检验报告于2008年12月4日送达原告,原告予以签收。经质证,原告对该过程异议,但认为当时即向被告说明因牙疼,原告的妻子给自己用了毒品治牙疼。

4、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原告有吸毒的前科。经质证,原告无异议。

庭审中,原告未提供事实证据。

庭审中,被告提供以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质证,原告认为自己未吸食毒品,被告适用法律错误。

庭审中,被告提供以下执法程序:2008年12月3日,被告接到原告吸食毒品的举报,即予以立案。当日,被告下属XXX派出所传唤原告至该所接受调查。因原告拒绝尿检,被告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的毛发进行检验。2008年12月4日,被告作出对原告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自该日起被告对原告实行强制隔离戒毒。

经质证,原告对上述执法过程和时间节点无异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系吸毒人员,1998年4月,因注射毒品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0年2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一个月;2003年4月,因注射毒品被劳动教养三年。2008年12月3日晚,被告下属XXX派出所接到原告涉嫌吸毒的举报后,将原告带至该所询问。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从原告的毛发中检出单乙酰吗啡和吗啡成分。2008年12月4日,被告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原告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规定,被告依法具有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吸毒成瘾人员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定职权。原告系吸毒成瘾人员,曾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和劳动教养,现又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毒品。故被告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告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作出的沪公(杨)强戒决字(2008)第0364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骆X负担,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渊冰
审 判 员 崔艺萍
人民陪审员 陈陇生
二OO九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韩 磊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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