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浦行初字第138号 原告严XX,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姜振华,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宝华,律师。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局长。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冯经明,局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利,工作人员。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丽虹,工作人员。 第三人龚XX。 第三人严XX。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涛,律师。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大伟,律师。 原告严XX诉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要求撤销沪房地浦字(2009)013821号房地产权证一案,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于2009年9月3日更正登记,原告于200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担。 审 判 长 陆 琴 人民陪审员 吴 彬 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田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