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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9)浦行初字第13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浦行初字第138号 原告严XX,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姜振华,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宝华,律师。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浦行初字第138号

原告严XX,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姜振华,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宝华,律师。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局长。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冯经明,局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利,工作人员。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叶丽虹,工作人员。

第三人龚XX。

第三人严XX。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涛,律师。

两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大伟,律师。

原告严XX诉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要求撤销沪房地浦字(2009)013821号房地产权证一案,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于2009年9月3日更正登记,原告于200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负担。




审 判 长 陆 琴
人民陪审员 吴 彬
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田 勇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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