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沪一中行终字第2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华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诉人赵华锦因房屋登记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9)闵行初字第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华锦于2009年9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华锦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华锦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周瑶华 代理审判员 任静远 二○○九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冯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