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9)葫行终字第0004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葫行终字第0004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春田,男,1931年1月15日出生,满族, 离休干部,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刘春林,男,退休干部,住址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94号-505室,系刘春田的弟弟。 上诉人刘春田因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葫行终字第0004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春田,男,1931年1月15日出生,满族, 离休干部,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刘春林,男,退休干部,住址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94号-505室,系刘春田的弟弟。

上诉人刘春田因绥中县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绥中县人民法院(2009)绥行初字第000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绥中县卫生局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的《关于刘春田信访拖欠工资问题的答复》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刘春田要求撤销上述答复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绥中县卫生局履行协调、督促绥中县葛家乡卫生院足额补发拖欠工资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行为,刘春田要求绥中县卫生局履行上述行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佟江秋

审 判 员 王国明

审 判 员 程歆谦

二○○九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 凯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