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渝五中法行终字第28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胡XX,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渝中区南纪门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张XX,主任。 上诉人胡XX因诉重庆市渝中区南纪门街道办事处要求确认丢失档案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9)中区法行初字第2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胡XX上诉称,上诉人的档案于1984年存放在渝中区南纪门街道办事处,上诉人多次去询问,得到的答复是档案已丢失,致使上诉人一直没有一个单位,因此也没办法办理养老保险,要求渝中区南纪门街道办事处赔偿经济损失1656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胡XX于2003年就已经知道重庆市渝中区南纪门街道办事处将其档案丢失的行为,胡XX应在知道该丢失行为2年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胡XX于2009年3月26日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胡XX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胡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琦 代理审判员 肖 飒 代理审判员 余 梅 二00九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熊 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