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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23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珂帝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上海珂帝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上海市人力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珂帝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上海珂帝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柯某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何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上海珂帝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因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行初字第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期间,分别于2009年7月22日、8月19日两次向上诉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寄送开庭传票,传唤上诉人于2009年8月6日、8月25日参加庭审。但上诉人在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珂帝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段 婷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嘉奇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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