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沪二中行终字第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珂帝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上海珂帝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柯某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何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上海珂帝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因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9)黄行初字第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期间,分别于2009年7月22日、8月19日两次向上诉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寄送开庭传票,传唤上诉人于2009年8月6日、8月25日参加庭审。但上诉人在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珂帝纸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段 婷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嘉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