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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沪一中行终字第25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沪一中行终字第2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关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淮海中路派出所。 上诉人宋关勇因补发身份证一案,不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9)卢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沪一中行终字第2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关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淮海中路派出所。
上诉人宋关勇因补发身份证一案,不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9)卢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关勇于2009年8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关勇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宋关勇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宋关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周瑶华
代理审判员 任静远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莹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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