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沪一中行终字第2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关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卢湾分局淮海中路派出所。 上诉人宋关勇因补发身份证一案,不服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2009)卢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关勇于2009年8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关勇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宋关勇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宋关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周瑶华 代理审判员 任静远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