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闸行初字第54号 原告邹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住所地本市中华新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汝亚新,男,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该大队工作人员。 原告邹某诉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城管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杜敏仙 代理审判员 汪霄云 代理审判员 孙 迪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莹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