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沪一中行终字第2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忠元。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永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第三人上海市浦东土地发展(控股)公司。 上诉人顾忠元、顾永德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行初字第1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顾忠元、顾永德于2009年9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顾忠元、顾永德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顾忠元、顾永德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顾忠元、顾永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周瑶华 代理审判员 任静远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