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浦行初字第181号 原告林甲威。 委托代理人朱大网,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法定代表人许健,局长。 委托代理人霍克华。 委托代理人刘素娟。 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靖路1801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军,镇长。 委托代理人周卫良,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俊,律师。 原告林甲威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同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甲威于200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甲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胡玉麟 人民陪审员 吴 彬 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