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浦行初字第192号 原告杭州迪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和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关达。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与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5号楼112室。 法定代表人闵师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伟杰。 委托代理人朱晓松。 第三人上海市浦东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佳林路1028号。 法定代表人刘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文献。 原告杭州迪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与交通委员会要求撤销其作出浦建委拆许字(2007)第8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案,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8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迪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迪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月荣 人民陪审员 吴 彬 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单宇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