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09)成行初字第2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成行初字第22号 原告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玻公司)。 委托代理人何虎,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昕。 被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保局)。 委托代理人罗京虎,市劳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成行初字第22号

原告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玻公司)。
委托代理人何虎,四川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昕。

被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保局)。

委托代理人罗京虎,市劳保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建林,市劳保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戢德均。

原告南玻公司诉被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南玻公司以已与第三人戢德均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玻公司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成都南玻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伟东

代理审判员 刘玉琬

代理审判员 朱智强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熊 文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