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杨行初字第63号 原告袁XX,男,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XX路。 委托代理人袁XX,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上海市杨浦区XX大队,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XX村。 法定代表人曹XX,大队长。 原告袁XX诉被告上海市杨浦区XX大队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0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袁XX负担。 审 判 长 曹渊冰 审 判 员 董薇芬 审 判 员 崔艺萍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韩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