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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开荣起诉合肥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张开荣起诉合肥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皖行终字第006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开荣,男,1950年出生,汉族,住(略)。 张开荣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的(2009)合行诉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
张开荣起诉合肥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皖行终字第006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张开荣,男,1950年出生,汉族,住(略)。
  张开荣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的(2009)合行诉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张开荣于2009年6月30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起诉人合法所有的商业用房“张成商店”被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征地拆迁指挥部认定为民用住宅并拆除,起诉人应获得的商业用房拆迁补偿款被他人冒领。2006年8月7日,起诉人就上述事项向合肥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提出信访。2007年1月31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信访答复。起诉人对该答复不服,多次向合肥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提出信访复查复核的请求,但其始终没有答复。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合肥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起诉人被拆除的“张成商店”为商业用房。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事项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处理终结制。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1月31日作出的是《关于张开荣同志反映商业房款被他人冒领问题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张开荣以其不服该信访复核意见,申请合肥市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复查复核未得到答复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合肥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其诉讼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对张开荣的起诉不予受理。
  张开荣上诉称:上诉人就商业用房拆迁补偿款被他人冒领等事项提出信访,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信访答复未能实事求是,上诉人多次请求合肥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核查纠正均未获支持。合肥市人民政府的行政不作为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提起的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实行答复、复查、复核三级处理终结制度,信访复核意见为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张开荣提出的有关征地拆迁补偿信访事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已经分别作出信访答复、复查、复核意见。张开荣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合肥市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已经作出复核意见的信访事项重新处理,缺乏法律依据,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张开荣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荣生
  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
  代理审判员 陈 默
  二OO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石 音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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