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浦行初字第197号 原告潘正德。 委托代理人潘美芳(系潘正德之妻)。 委托代理人沈华,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桢,局长。 委托代理人龙爱萍。 委托代理人蔡同宝。 原告潘正德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同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正德于200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正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胡玉麟 人民陪审员 吴 彬 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 二OO九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