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浦行初字第201号 原告陆荣发。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法定代表人闵师林,主任。 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靖路1801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军,镇长。 委托代理人廖潇歌,律师。 原告陆荣发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陆荣发于2009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荣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胡玉麟 人民陪审员 吴 彬 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 二OO九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