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沪一中行终字第2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归金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 上诉人上海归金贸易有限公司因食品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行初字第1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归金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归金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归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归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福仁 审 判 员 李思国 审 判 员 岳婷婷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