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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常知行初字第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常知行初字第1号 原告常州仁本轴承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金鸡中路(新城联运公司内)。 诉讼代表人周文鑫,该厂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沈 毅,男,汉族,1980年4月30日生,身份证住址为(略)。 委托代理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常知行初字第1号



原告常州仁本轴承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金鸡中路(新城联运公司内)。

诉讼代表人周文鑫,该厂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沈 毅,男,汉族,1980年4月30日生,身份证住址为(略)。

委托代理人郭春燕,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常州市行政中心1号楼B座16楼。

法定代表人张 跃,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文平,该局法政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胡建卫,该局法政处副处长。

原告常州仁本轴承厂不服常州市知识产权局常知[2009]纠字005号专利纠纷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9年9月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仁本轴承厂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仁本轴承厂撤回对被告常州市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州仁本轴承厂负担。





审 判 长 周 白

审 判 员 许 轲

审 判 员 蒋小英







二○○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 媛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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