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常知行初字第4号 原告常州仁本轴承厂,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金鸡中路(新城联运公司内)。 诉讼代表人周文鑫,该厂投资人。 委托代理人沈 毅,男,汉族,1980年4月30日生,身份证住址为(略)。 委托代理人郭春燕,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常州市行政中心1号楼B座16楼。 法定代表人张 跃,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文平,该局法政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胡建卫,该局法政处副处长。 原告常州仁本轴承厂不服常州市知识产权局常知[2009]纠字004号专利纠纷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9年9月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常州仁本轴承厂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仁本轴承厂撤回对被告常州市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州仁本轴承厂负担。 审 判 长 周 白 审 判 员 许 轲 审 判 员 蒋小英 二○○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 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