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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三才起诉安徽省教育厅教秘基(2008)99号函案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陈三才起诉安徽省教育厅教秘基(2008)99号函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皖行终字第007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三才,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陈三才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1日作出的(2009)合行诉初字
陈三才起诉安徽省教育厅教秘基(2008)99号函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皖行终字第007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陈三才,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陈三才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1日作出的(2009)合行诉初字第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09年7月16日,陈三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起诉人原系涡阳县西阳中心学校教师,长期自费从事“自主学习教学法”实验研究,成效显著。起诉人将相关实验数据上报安徽省教育厅后,安徽省教育厅决定于2008年5月13日在涡阳县举办“自主学习教学法”专题学术研讨会,但研讨会召开当天,会议主题却被改成《英语寒假俱乐部》新书出版论证会,会议主持人干扰起诉人发言,并且当众谩骂、侮辱起诉人。起诉人为此多次致信请求安徽省教育厅给予人身保护无果。2008年7月18日,起诉人在安徽省教育厅出口处拦车服毒,后被抢救生还。2008年7月24日,安徽省教育厅向亳州市人民政府发出教秘基(2008)99号《关于请尽快解决陈三才上访问题的函》,建议对起诉人“身体和精神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医学鉴定,如属于精神病患者,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并按照《教师法》规定将其调离教育岗位”。其后,涡阳县人事局依据该函,将起诉人调至单集林场文广站工作。起诉人不服调动,在寻求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两次被强行关进精神病院。起诉人认为,安徽省教育厅教秘基(2008)99号函属于取消起诉人教师资格、送起诉人进精神病院的行政指令。该函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侵犯了起诉人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安徽省教育厅教秘基(2008)99号函,恢复起诉人教师资格,妥善处理起诉人人身自由被限制的问题。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安徽省教育厅教秘基(2008)99号函内容属于建议性质,不具有强制力,对陈三才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陈三才对该函内容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对陈三才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陈三才诉称:安徽省教育厅教秘基(2008)99号函指令将上诉人调出教育岗位,取消上诉人教师资格,已经产生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的实际效果。一审裁定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安徽省教育厅教秘基(2008)99号函就处理陈三才上访问题提出的相关建议,并非行政命令或者决定,不具有强制力。陈三才对安徽省教育厅该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其起诉并无不当。陈三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荣生
  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
  代理审判员 陈 默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石 音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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