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09)渝五中法行终字第30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塑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X,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X,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彭XX,主任。 委托代理人宋XX,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塑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诉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理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中区行初字第1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管理办公室撤销了其作出的渝配办处[2008]第00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上诉人重庆塑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塑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上诉人重庆塑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2、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中区行初字第150号行政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塑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琦 代理审判员 肖 飒 代理审判员 余 梅 二00九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