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9)浦行初字第204号 原告崔家云。 委托代理人李荃。 委托代理人郭蓓蓓。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张俭,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炜。 第三人胡喜春。 第三人郑建良。 原告崔家云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第三人胡喜春、郑建良要求迁移户口行政诉讼一案,原告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家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琳玮 人民陪审员 吴 彬 人民陪审员 孙晓华 二OO九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寒娟 |